资深律师解读:微信群内抢红包不还,是否有可能涉嫌犯罪?

Time:2022年06月19日 Read:579 评论:0 作者:sunder1987

原标题:资深律师解读:微信群内抢红包不还,是否有可能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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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微信群员因抢红包被判盗窃罪的案子,引起了网友的关注。这一案件的法院判决,向大家揭示了微信群里抢红包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微信红包作为互联网金融的衍生产品,逐渐变为一种日常行为方式,但微信红包存在多个层面的法律风险,也产生了很多法律问题,需要大家小心谨慎。

—案情回顾—

据媒体报道,2022年1月31日,李某通过扫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内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群二维码,加入该群。

之后,李某在明知该群内红包系由专人接收并用于购买抗疫捐赠物资的情况下,当日抢了2个红包,共计300元。群成员发现后,要求李某退还红包,李某拒不退还并退出该群。

随后,李某再次通过扫描二维码进入该群,并抢了5个红包,共计900元。群主发现后,李某被拉黑,无法进入该群。

2022年2月1日,沂水县公安局从被告李某处扣押现金1200元,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退还给被害人。2022年8月4日,沂水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无权占有微信群内定向红包的情况下仍然领取红包且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性财产利益。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罚金2400元。

—律师解读—

被告人李某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在无权占有微信群内定向红包的情况下仍然领取红包且不归还,数额较大,法院认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宁松博士为此解读如下:

收受微信红包也可能涉嫌新型受贿

本案中,尽管单个微信红包的金额不大,但经常性的收受微信红包容易产生新型受贿,容易导致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对于明显超过礼尚往来范畴的微信红包,国家工作人员要引起充分注意。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等财物的(微信红包也属于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是基于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索取他人微信红包,或者非法收受他人微信红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所谋取的利益是否兑现,也不论谋取利益的时间),会涉嫌构成受贿罪。

抢定向微信红包有可能涉嫌抢劫犯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基于网络抢定向微信红包一般不会涉嫌暴力胁迫,但有可能涉嫌其他方法。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其他方法做出列举式规定,但其他方法的本质是使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在特定情形下抢定向微信红包完全有可能存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形,所以抢定向微信红包有涉嫌抢劫犯罪的风险。

谨慎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的赌博行为

除此之外,司法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很多在微信群内以抢红包的方式进行的赌博行为,这种从表面来看似乎只是一种娱乐的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导致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如果基于营利目的在微信群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等条款的规定,会被处以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

从刑事犯罪的角度来看,对以微信抢红包形式进行网络赌博犯罪的行为,若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开放性、经营性,会被法院认定开设赌场罪;若组织架构简单、封闭性强,则会被认定为赌博罪。

对此《(2016)浙0109刑初1736号》刑事判决书,《(2016)浙01刑终1143号》刑事判决书就已经形成了生效判例。

|作者简介|

宁松,男,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宁松律师一直秉承养浩然正气、铸法治精魂的理念,致力于成为一名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相结合的学者型律师,以刑事辩护与民商事等诉讼与非诉讼业务为主,钟情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擅长公司治理、合同管理、股东权益等方面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方面有深厚的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经验,开办过《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控》、《企业债权债务管理》、《职务犯罪预防》、《公司高管法律风险防控》等系列讲座,出版了《刑事举证责任研究》、《刑事被告人基本理论研究》等著作多部,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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